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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纺织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16号)

资格条件

江苏省纺织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纺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省纺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纺织行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提升技术攻关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纺织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纺织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纺织工程专业(含纺织、染整、服装、针织、化纤、丝绸、毛麻、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纺织机械、纺织空调除尘)的应用科学研究、产品开发设计、纺织工程设计、纺织工艺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技术推广、产品检测、产品标准制修订与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纺织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过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中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对本行业中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试验检测、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工作、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参与本行业的专业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工作。

(三)参与过1项以上纺织工程的设计工作。

(四)参与过1项以上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工艺文件、管理办法等制(修)订工作。

(五)参与过企业中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

(一)参与县(局、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项目1项以上。

(二)获授权发明专利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件以上。

(三)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本行业相关奖项或荣誉。

(四)参与起草专业技术总结、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或公开发表论文(包括专业学术会议报告)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师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纺织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熟悉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对纺织行业中产品的开发研究、设计、制造或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工作、工程设计工作。

(二)完成本行业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经实践验证基本正确。

(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四)完成企业中关键设备或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成套设备的管理、养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五)作为技术人员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1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完成对本行业有影响的检验、检测、试验、计量技术的应用,并证明有效。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项目1项以上。

(二)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2)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第1人)1件以上。

(三)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项(或相应奖项)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参加完成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制定1项以上,或参加本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1项以上,并获批准、发布,用于生产实践。

(五)参与编著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以上(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的报告和专项研究报告可替代)。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的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纺织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市(厅)级重点项目、科研、规划、设计、咨询、推广及技术攻关、试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工作1项以上。

(二)完成本行业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2项以上,经实践验证基本正确。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过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或团体标准2项以上,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四)主持科技研发和产品开发项目1项以上,相关成果经权威部门认定为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3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对本行业有影响的检验、检测、试验、计量技术的研究,并证明有效。

(七)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六)和(七)至(九)中的各一项:

(一)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负责完成3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本行业产品或设备关键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技术、检验技术和技术管理,经行业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获授权发明专利并实施应用,经权威部门认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主持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经权威部门认定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负责完成1项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制定,或团体标准2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3项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工程建设项目中,获得1项以上项目所在国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奖励。

(七)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八)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九)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纺织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规划、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过市(厅)级规划、

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科研、规划、设计、咨询、推广及技术攻关、试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过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地方技术标准2项或团体标准3项,并获批准、发布、实施。

(四)主持科技研发和产品开发项目2项,相关成果经权威部门认定为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四)和(五)、(六)项中的各一项: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以上专利奖的主要发明人;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并实施应用,经权威部门认定为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主持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等已投入生产,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且可比性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制定本行业(或细分行业)的省级以上技术标准,且该标准已在行业(或细分行业)得到推广,取得明显的质量提升和经济效益。

(五)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六)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纺织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纺织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中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淡化论文要求,加大对爱岗敬业、解决实际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第二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纺织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纺织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纺织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纺织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七条 突出申报人员品德与职业道德,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市“劳动模范”、省市“先进工作者”、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其他相应层级及以上称号)等荣誉称号作为重要的评审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三十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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