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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22号)

资格条件

江苏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积极推进我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着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唯论文”等阻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的障碍,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科研、设计、建造、维修、检验、检测、规划、技术管理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职称设结构物设计与制造、动力装置与设备、电气与自动化和科技管理四个子专业。

结构物设计与制造专业包括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的产品及钢结构、性能与试验、焊接与材料、涂装、舾装、建修造工艺等研发、设计、生产及应用的专业技术岗位。

动力装置与设备专业包括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的动力装置、辅助设备、甲板机械、防污染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特种机械、通风与空调、海工模块、系统管系等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及应用的专业技术岗位。

电气与自动化专业包括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的电力与电气系统(设备)、自动化系统(设备)、智能与信息化系统、船舶通信与导航系统、照明系统等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及应用的专业技术岗位。

科技管理专业包括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过程中相关管理、检验、检测、质量、安全、技术开发、信息和技术保障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 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职称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上级相关文件中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行业)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熟悉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八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同时具备下列(一)~(十)条中的2条:

(一)参与完成船舶与海洋工程项目(产品)1项以上。

(二)参与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1项(以相关文件为准)。

(三)参与解决船舶与海洋工程项目(产品)中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或在处理船舶与海洋工程项目(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隐患中,措施得当。

(四)参与完成2项以上项目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项目报价、检验、检测、招标投标等专业技术管理工作(须提供反映全过程管理中关键节点的证明材料)。

(五)参与开发、推广具有对本企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

(六)获得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七)参与完成1项县(处)级以上科研项目或1项县(处)级以上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领域的软件项目、智能制造项目、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或市(厅)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1项以上。

(八)参与县(处)级以上本专业相关的规划、咨询、行业政策(调查报告)等研究课题。

(九)参与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或参与起草与编制企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

(十)参与完成本专业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技术总结报告1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师职称: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5.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二)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

1.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证书为准)。

2.省(部)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相应证明文件为准)。

3.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行业)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四)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初步建议。

(五)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关联知识。

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同时具备下列(一)~(十四)条中的2条:

(一)参与完成船舶与海洋工程1项以上大中型项目(产品)或2项以上小型项目(产品)的专业技术工作;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项目(产品)或2项以上小型项目(产品)全过程技术管理工作,并编制主要技术管理文件;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项目(产品)或2项以上小型项目(产品)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并编制主要技术管理文件。

(二)参与省(部)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1项以上(以相关文件为准)。

(三)参与解决船舶与海洋工程项目(产品)中较为复杂、疑难技术问题2项以上;或在处理重大的项目(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隐患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

(四)参与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项目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项目报价、检验、检测、招标投标等专业技术管理工作(须提供反映全过程管理中关键节点的证明材料)。

(五)参与开发具有对本企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县(处)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参与市(厅)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八)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领域的软件项目、智能制造项目、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具有示范带动作用(须提供反映全过程管理中关键节点的证明材料)。

(九)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相关的规划、咨询、行业政策(调查报告)等研究课题,并通过验收。

(十)获得本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奖1项以上(以个人证书为准)。

(十一)参与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或参与起草与编制企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2项以上。

(十二)参与完成本专业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技术总结、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等2篇以上。

(十三)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

(十四)被市级行业主管、应急等部门聘为安全生产专家,并累计参与5次以上市级组织检查、授课等工作(以检查通知、检查记录等为准);或作为专家参与1次一般事故调查(以通知文件或事故调查报告或聘书为准);或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应急等部门聘为专家(以聘书或通知文件为准)。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10,以个人证书为准)。

2.省(部)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相关文件为准)。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发明人;或省(部)级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证书为准)。

4.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工作累计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行业)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能对中大型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建议和措施。

(五)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六)熟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第十四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一)从事结构物设计与制造、动力装置与设备、电气与自动化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同时具备下列1~10条中的2条及11~13条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船舶与海洋工程2项以上大型项目(产品)或1项大型和2项中型项目(产品),或5项以上中小型项目(产品)的专业技术工作。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1项以上(以相关文件为准)。

3.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船舶与海洋工程项目(产品)中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或在处理重大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隐患中,措施得当,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并经相关部门或机构认可。

4.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对本企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新型实用专利4项以上,并取得较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须附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6.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专利发明人奖1项以上(以个人证书为准)。

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机构)授牌的工程(技术)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中,完成2项以上本专业研发项目的全过程。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完成省(部)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9.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证书为准)。

10.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省级(团体)或2项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或完成4项以上企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11.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12.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高水平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

13.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团体)以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1件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二)从事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下列1~7条中的2条及8~11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区域性规划咨询项目,并通过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行业政策研究(调查报告)、标准、规范研究等课题,并通过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5项以上中小型项目(产品)的全过程技术管理工作,并编制主要技术管理文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项目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项目报价、检验、检测、招标投标等专业技术管理工作(须提供反映全过程管理中关键节点的证明材料)。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领域的软件项目、智能制造项目、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具有示范带动作用(须提供反映全过程管理中关键节点的证明材料)。

6.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大型船舶与海洋工程项目(产品)中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或在处理重大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隐患中,措施得当,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级(团体)或2项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或完成4项以上企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8.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9.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

10.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11.作为专家参与1次以上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抢险、调查(以通知文件或事故调查报告或聘书为准)。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证书为准)。

2.国家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1项的主要完成人(以相关文件为准)。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以个人证书为准)。

4.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熟练运用(参与制定)技术(行业)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

(三)系统掌握运用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四)具有应用(开发)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成果的能力。

(五)能对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发展规划。

(六)熟练掌握运用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第十七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一)从事结构物设计与制造、动力装置与设备、电气与自动化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1~8条中的2条、9~11条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船舶与海洋工程3项以上大型项目(产品)的专业技术工作,并解决过本专业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2项以上(以相关文件为准)。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领域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获得省(部)级优秀专利发明人奖2项以上(以个人证书为准)。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重大科技攻关;或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经相关机构评价,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地位,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完成省(部)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以个人证书为准)。

8.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以上国际、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或2项以上省级(团体)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9.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10.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团体)以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1件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11.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二)从事科技管理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1~5条中的2条及6~8条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规划咨询、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完成市(厅)级规划咨询、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行业政策研究(调查报告)、标准、规范研究等课题,并通过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船舶与海洋工程3项以上大型项目(产品)全过程技术管理工作,并编制主要技术管理文件。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项以上市(厅)级以上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领域的软件项目、智能制造项目、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具有示范带动作用(须提供反映全过程管理中关键节点的证明材料)。

5.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或2项以上省级(团体)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7.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3篇以上。

8.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职称。

第二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应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发明专利、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依据,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在推荐及评审过程中,注重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在博士后工作站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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