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空航天装备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人社职〔2025〕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低空制造产业链建设,促进航空航天装备工程技术人才集聚和培养,建立健全符合航空航天行业特点和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航空航天装备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激发航空航天装备工程技术人才活力和动力,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航空航天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航空航天飞行器整机、航天航空材料及零部件、航空航天动力系统、航空航天机载系统、航空航天运行保障、航空航天服务与应用等领域的设计、审定、生产、测试、适航和定型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航空航天器整机方向主要包括从事有人或无人的固定翼飞机、直升机、多旋翼机、火箭、卫星及其他航空航天飞行器设计、总装和试验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航空航天材料及零部件方向主要包括从事研制航空航天复合材料、金属材料、特种化工材料、声学超构材料、固体燃料以及直接用于航空航天产品的紧固件、结构件和精密件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航空航天动力系统方向主要包括从事研制涡轮发动机、航空活塞发动机、固体火箭发动机、液体火箭发动机、冲压发动机和空间电推进系统等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航空航天机载系统方向主要包括从事研制飞行控制、环境控制、电源控制、通信导航、机载雷达、机载电动机、燃油、液压作动、机舱内设备和空投空降装备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航空航天装备运行保障方向主要包括从事研制航天测控雷达、航天发射测控保障装备、航空管制及气象雷达装备、飞机牵引设备、飞机辅助动力设备、飞机各类作业平台、直升机停机坪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航空航天装备服务与应用方向主要包括从事航空航天相关产品检测试验服务、航空适航审定、航空航天器维修、航天器发射与回收以及航空航天器应用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在全省工程系列职称中增设航空航天装备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端正,严谨务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因违反国家和单位保密有关规定导致技术泄密或扩散,影响国家安全和行业技术发展受到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四)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完成本行业一般性技术工作或解决一般性技术难题。
(二)参与航空航天产品(型号)立项论证、设计、制造(试制)、试验、鉴定、维护和保障等工作。
(三)参与本行业技术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
(四)参与撰写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1项以上。
(二)参与完成航空航天型号系统、设备、零部件、材料以及配套软件系统等相关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1项以上。
(三)参与完成本行业技术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1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作者,在行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技术工作文章1篇以上。
(五)撰写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一般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相关奖项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长期在基层一线或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航空航天装备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十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承担一般难度的研究设计任务或解决专业技术领域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难题。
(二)参与完成航空航天产品(型号)研发项目。
(三)参与完成本行业技术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
(四)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
(五)能够独立撰写为解决比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
(六)具有一定的航空航天企事业单位技术(质量)或型号研制项目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
(一)作为完成人,获得科学技术类相应奖项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1项以上,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参与完成航空航天型号系统、设备、零部件、材料以及配套软件系统等相关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1项以上,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参与完成本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2项以上本行业科研、生产、设计、调试、测试中出现的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参与研制的航空航天产品(型号)通过列装定型1项以上。
(七)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项以上,标准已颁布实施。
(九)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在航空航天领域世界著名企业工作期间获得总公司科技类奖项(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航空航天装备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承担复杂的研究设计任务或解决专业技术领域内复杂的技术难题。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
(三)主持完成本行业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
(四)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
(五)能够独立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难题的技术文件或技术方案、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
(六)具有丰富的航空航天企事业单位技术(质量)或型号研制项目管理工作经历。
(七)在航空航天领域世界著名企业工作期间获得总公司科技类奖项(排名前10,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四 条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七)和(八)至(十一)中的各一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主持完成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航空航天型号系统、设备、零部件、材料以及配套软件系统等相关新产品或新技术研究开发2项以上,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主持完成本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省工信厅认定发布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产品(排名前10)。
(六)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2),并转化为生产使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的航空航天产品(型号)通过列装定型1项以上。
(八)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项以上,标准已颁布实施。
(九)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
(十)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2)可替代1篇论文。
(十一)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2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主持完成国家级重点项目,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或江苏省专利奖和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
4.在航空航天领域世界著名企业工作期间获得总公司科技类奖项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5.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航空航天装备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课题研究。
(二)作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制定。
(三)主持完成解决本行业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
(四)主持解决本行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认可。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九)和(十)至(十一)中的各一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相应奖项)1项以上(排名前5),或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本行业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三)主持完成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航空航天型号系统、设备、零部件、材料以及配套软件系统等相关新产品或新技术研究开发3项以上,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主持完成本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工信部认定发布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产品。
(六)在航空航天领域世界著名企业工作期间获得总公司科技类奖项(排名前5)。
(七)主持研制的航空航天产品(型号)通过列装定型2项以上。
(八)主持完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制定1项以上,标准已颁布实施。
(九)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使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
(十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可替代1篇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常驻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航空航天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航空航天专业职称。
第二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应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艺技能、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企业生产一线从事航空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依据,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结合实际情况,对引进吸收、推广应用国外先进航空航天装备技术过程中取得关键性技术进步的;或长期从事航空航天专业技术工作,并主持完成较大难度大中型工程技术项目,取得重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或在航空航天装备领域自主创新业绩突出,做出行业内较大引领示范作用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达到破格申报高级职称业绩条件的基础上,由2名以上本领域或相近专业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第二十四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五条 为突出申报人员品德与职业道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市“劳动模范”、省市“先进工作者”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其他相应层级及以上称号,可作为评审参考。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存在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的;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的;存在说请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在线报名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