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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杭州市中级职称评审申报工作通知

根据中央、省关于职称制度管理改革等文件规定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5〕70号),为做好杭州市2025年度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标准

各中评委办公室须严格遵循国家和省职称改革精神,进一步修订完善评审标准。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对学术造假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坚持以用为本,根据不同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及民营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特征,以反映专业水平、能力贡献、岗位履职绩效为重点,建立健全体现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审标准,注重提升评审标准针对性和操作性,将专业技术成果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对应用型人才不设置论文硬性门槛,积极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同时重视对行业发展规划、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实验报告等多元成果形式的综合评价。

要将“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纳入评审标准,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积极性。要将“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的工作实绩等要素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在临安、桐庐、淳安、建德等山区4县、市(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量化赋分权重,对乡村振兴优秀人才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重点关注数字经济、五大产业生态圈、五大风口潜力产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关注海归英才、高技能人才和新职业新业态等领域的新型专业技术人才;关注城西科创大走廊区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关注服务保障第19届亚运会和第4届亚残运会的专业技术人员;关注长期坚守在基层一线和民营经济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工作要求

(一)使用省平台开展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我市中级职称评审(含自主评聘)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具体工作安排见附件。各中评委办公室应在省平台管理端口及时公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评审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材料、时间安排、申报程序等内容,且一并公布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原则上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完善业绩档案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应先在省平台上完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要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登记和更新个人业绩档案,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一网通办”。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审核申报条件。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相关规定,申报条件审核由中评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用人单位、职称受理点、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及各中评委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四)加强评审监管。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压实监管责任,全面加强职称评审全流程监管、评审主体全覆盖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聚焦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等3类重点人群和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2类重点单位,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各中评委要加大对论文、项目、课题等业绩的核查力度,发现申报人存在论文套刊、假刊、伪造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处理。

(五)推进职称数字档案建设。今年起,“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自动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评审通过后将定期归档至“浙江数字档案系统”。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录该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按规定存入申报人个人档案。各中评委办公室可在系统经办端下载电子申报表,其中发文发证的在电子证书生成后下载,发结果通知书的在结果确认后下载。职称申报过程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申报人上传涉密材料。

(六)其他有关要求。一是扩大信息发布渠道。各中评委办公室年度职称申报通知应注重运用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发布宣传,便于专业技术人员查阅。二是做好评审工作总结。各中评委办公室应对照当年度省、市评审工作要求及时做好评审工作总结和复审,相关材料于2025年12月前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其他规定

(一)继续教育

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2023年以来需合计取得180学分,其中2025年不少于90学分。继续教育学分以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系统登记的学分为准(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统一纳入省行业平台管理的,以省行业平台登记的学分为准)。

(二)技工院校毕业人员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三)直接申报

1.大专以上毕业人员。对在企业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已成为单位业务骨干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对助理级职称不作要求: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以《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注明的学历为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

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如果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的年限,或者与现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累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2.高技能人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有关规定,获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中级职称(适用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评审,对助理级职称和学历不作要求。各评委会应对技能人才进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拔尖技能人才”(以上认定以证书或文件为准),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对助理级职称和学历不作要求。

(四)委托评审

对我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专业,可申请委托省相关中评委进行评审,并按省相关中评委办公室的要求准备材料。委托评审应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否则,资格不予公布。

(五)以考代评

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机动车检测维修、通信工程、医疗器械、工业设计等列入国家、省统一考试专业的,一律不予评审通过。

(六)港澳台和外籍人员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工作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符合相关职称系列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港澳台等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对首次评聘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学历、资历及业绩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七)科技特派员

科技特派员派驻期间所从事的相关专业工作,可作为专业工作经历申报职称评审,期间取得的业绩和成果等纳入评审范围。

(八)公务员不评职称

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含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

(九)学历和专业(不适用于直接申报)

申报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原则上须一致或相近,否则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已取得所从事专业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除外。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可通过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的证书或证明后,将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申报人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十)申报原则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对于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各中评委办公室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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